(2015)任民初字第5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政与孙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397号原告李政。被告孙向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政与被告孙向锋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同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田本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