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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4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庆臣诉被告李家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臣,李家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4189号原告刘庆臣,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2205241968********,汉族,无业,住址辽中县茨于坨镇五委**组199。委托代理人王栢义,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21967********,汉族,辽中县辽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辽中县新华街南56-2。被告李家壮,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21987********,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肖寨门镇妈妈街村*组**号。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原告刘庆臣诉被告李家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李铁权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单冰馨(主审)、人民陪审员张朝权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庆臣承担。审 判 长  李铁权代理审判员  单冰馨人民陪审员  张朝权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伊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