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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毛程庆与冯建、湖北省航道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程庆,冯建,湖北省航道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219号原告:毛程庆,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肖泽生。委托代理人:汪昌武。被告:冯建,男,汉族。被告:湖北省航道工程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五檀路27号。法定代表人:李求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庆程诉被告冯建、湖北省航道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庆程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庆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82元,减半收取计2191元,由原告毛庆程负担。审判员  高桂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邹 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