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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执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周×诉曾×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times,曾&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939号申请执行人周×,男,汉族,1985年9月27日出生,大庆油田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第六采油厂地质大队职工。被执行人曾×,女,汉族,1985年10月1日出生,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采油厂第四油矿职工。原告周×诉被告曾×离婚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庆高新五民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曾×负有全面、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于2015年8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曾×发出执行通知后,限令被执行人七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依法作出(2015)庆高新执字第939-1号执行裁定书,将申请人周×、被执行人曾×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大庆开发区怡水湾小区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周×单独所有,现已完成房产及土地的过户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五民初字第93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