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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酉法民初字第02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章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2568号原告章某某,男,1975年6月16日生,汉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居民,住本县。被告申某某,女,1982年4月27日生,苗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址同上。案由:离婚。原告章某某与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子女的健康成长需要家庭关爱为由,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某某撤诉。案件预交受理费24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退还原告120元。审判员  张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