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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彭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279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潭市镇。被告彭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潭市镇。委托代理人胡俪君,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彭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彭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蒋丛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喜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