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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梁志勇与吴绍和、梁瑞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志勇,吴绍和,梁瑞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704号原告梁志勇,男,汉族,1985年10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吴绍和,男,汉族,1980年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梁瑞仪,女,汉族,1983年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梁志勇诉被告吴绍和、梁瑞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审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甘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梁志勇以二被告已向其还清借款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志勇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梁志勇负担。审判员 甘 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潘婉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