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中山市澳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廖开明、关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澳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廖开明,关强,廖妙仙,张国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29号原告:中山市澳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苏丽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四平、周喜玲,分别、实习律师。被告:廖开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被告:关强,男,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被告:廖妙仙,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被告:张国杰,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澳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廖开明、关强、廖妙仙、张国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澳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56元,减半收取382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登烽审 判 员 夏重彬代理审判员 林钰琼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炎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