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郑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587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汉族,初中文化,中山市西区乾彪百货商行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上饶市信州区。因本案于2015年4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何双龙,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5)2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先忠出庭支持公诉,郑某某及其辩护人何双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郑某某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入哈德门等品牌香烟用于销售。同日晚上10时许,郑某某在中山市西区沙朗朗城家园81卡车库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上述车库缴获上述硬传承经典哈德门香烟22条、软经典双喜香烟48条、硬双喜香烟49条、软双喜香烟66条、硬红玫王双喜香烟86条、硬精品蓝白沙香烟100条、硬庐山金圣香烟500条。经鉴定,上述被缴获香烟共价值人民币59285元。归案后,郑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缴获的卷烟,依法应当没收。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郑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郑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提出郑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没有犯罪前科,有悔罪表现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缴获的卷烟一批,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烟草专卖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昀昕人民陪审员 刘淑珍人民陪审员 余蔚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蒋诗慧黄丹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