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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浏民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香玉与政伸印刷(太仓)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香玉,政伸印刷(太仓)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浏民初字第00320号原告刘香玉。委托代理人郭晓龙,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政伸印刷(太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文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刘伟,江苏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禹业航,江苏众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香玉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香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18元,减半收取2009元,由原告刘香玉承担。审 判 长  张永生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人民陪审员  周秀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沈玉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