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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石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志奇与王富林、吴根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石民初字第518号原告:杨志奇。被告:王富林。被告:吴根菜。被告:宁波太平洋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富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杨志奇与被告王富林、吴根菜、宁波太平洋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志奇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伟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胡珂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