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平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季某某诉被告季某某、季某某、季某某身体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平民初字第310号原告:季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白塔子镇。被告:季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白塔子镇。被告:季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白塔子镇。被告:季某某,男,58岁,汉族,农民,住喀左县白塔子镇。原告季某某诉被告季某某、季某某、季某某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现在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身体健康权,但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季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夏立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