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刑初字第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业华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业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刑初字第030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业华,曾用名王泽华,江苏金思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1984年因犯奸淫幼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12月14日在北京被抓获,12月1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刘亮,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诉刑诉(2015)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业华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扶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业华及其辩护人刘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王业华先后以收购泗阳县人民医院、投资泗阳县众兴二中改造及学校重建等工程需要活动资金为由,以借款之名分别骗取被害人朱某乙、孙某夫妇人民币100余万元、被害人郑某人民币50万元、被害人蒋某持人民币5万元。公诉机关为此提供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业华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业华辩称:我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只是借款。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王业华无非法占有故意,其与被害人之间是普通的借款,并非诈骗。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王业华先后以收购泗阳县人民医院、投资泗阳县众兴二中改造及学校重建等工程需要活动资金为由,以借款之名骗取被害人朱某乙、孙某、郑某、蒋某持人民币100余万。分述如下:1.2009年11月,被告人王业华谎称自己有资金购买泗阳县人民医院,骗取被害人朱某乙的信任。后于2009年11月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人王业华以准备购买泗阳县人民医院、云南铜矿等需要资金协调关系为由,多次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朱某乙、孙某夫妇人民币100余万元。2.2011年6月,被告人王业华以准备投资泗阳县众兴二中改造及学校重建、扩建等工程需要活动资金为由,通过孙某介绍,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郑某人民币50万元。后让孙某作为“借款”担保人。借款到期后,被告人王业华从孙某处借款20万元归还被害人郑某。3.2014年7月,被告人王业华以准备到云南购买铜矿需要资金为由,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蒋某持人民币5万元。后由担保人孙某归还被害人蒋某持2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朱某乙陈述证实:2009年王业华讲他有几个朋友有两三个亿,想支持他购买泗阳县人民医院,让我借钱给他用于协调关系,并承诺医院买下后给安排一个职务,2009年11月5日王业华出具书面承诺协议,此后王业华经常以买医院需要协调关系为由多次向自己借款,后又以买铜矿为名向自己借款,总共借款本金110多万元,王业华还让自己将朱某甲介绍给其认识。2014年王业华还说在云南买铜矿,借款于中秋节还钱,但国庆节后就联系不上了。其还陈述,王业华告知在南京开金思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己去看过公司,后公司找不到了,之所以相信王业华,是因为王业华平时西装革履,说朋友有好几个亿的资金,并开口闭口就是领导。(2)被害人孙某陈述:2013年8月时,王业华打电话找朱某乙借钱遭到拒绝,便打电话给自己称正在购买两个铜矿,已经和云南签好合同,由外国公司投资,就差最后一步成功,如果不借给他钱就前功尽弃了,一个月后即可归还,后自己和妻子共凑20万元借给王业华,月息2.5分。2011年夏天,王业华称其准备购买泗阳中学初中部和双语小学需要用钱,自己介绍郑某借50万元给王业华,2012年郑某找王业华追要款项,王业华让自己和朱某乙借20万元归还郑某。2014年7月,王业华电话告知铜矿事情成功,年底前能将之前借款全部还清,但去云南差钱,自己联系蒋某持借款5万元给王业华并提供担保,后自己归还2万元。(3)被害人郑某陈述证实:2011年6月,孙某介绍其朋友王业华运作一项项目,资金紧张需要借钱。王业华称其准备运作众兴二中改造及相关学校扩建工程,并提供其经营的金思泰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证明等材料,自己相信并同意借款,同年6月14日借款50万元给王业华,并加盖金思泰公司公章,借款到期后,自己索要借款,王业华称正在运作盖上海路小学项目,没有钱,2012年5月因为找王业华索要借款未果便让孙某担保,2012年6月,王业华在孙某家归还20万元,剩下的一直未归还并称在运作学校项目。2013年上海路小学剪彩时没看到王业华,上海路小学项目工程牌上项目责任人没有王业华,自己电话联系王业华,其才承认学校项目不运作了。(4)被害人蒋某持陈述证实:2014年7月,孙某提出其朋友王业华在云南准备买铜矿需要借钱,后王业华告知其在云南开发铜矿,需要借5万元,三个月后归还,孙某担保。借款到期后,自己电话联系王业华要钱,王业华拒接电话,后来连短信也不回。后孙某给自己2万元,并写一张3万元借条给自己,自己将5万元借条给孙某。(5)借条证实:王业华向朱某乙、孙某、郑某、蒋某持“借款”后出具借条以及孙某提供担保等情况。(6)证人许某证言证实:王业华以前到家中推销安利产品和自己认识,2010年左右,王业华找自己说想买泗阳双语小学和实验初中请自己找XXX帮忙,并承诺如买下学校请自己到学校当顾问。自己和王业华到北京找XXX说买学校的事情,自己还找过分管教育的副县长,但领导明确表示不行,后没有下文。证人朱某甲证言证实,2009年,朱某乙告知其朋友王业华想买泗阳县人民医院,请联系赵四(小名)帮忙,一次吃饭时王业华说想请自己帮忙联系买医院,自己便问赵四,赵四告知医院已经卖了,不可能再卖。后王业华从未过问此事。(7)证人刘某证言证实:自己从2007年泗阳县人民医院改制以来任董事长,当时参与购买医院时没有名叫王业华的人参与竞买。(8)证人徐某证言证实:王业华通过朋友认识自己,2010年左右王业华找自己,说其在南京有投资公司有钱,想购买泗阳县人民医院、自来水公司和泗阳中学,请自己帮忙协调,自己均告诉他不可能。证人田某证言证实:2010年左右,王业华请自己帮忙写两个报告,分别为购买泗阳县人民医院和泗阳中学初中部的报告。(9)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约2011年,王业华找自己说想购买泗阳自来水公司,想让自己所在公司投资,在交谈中发现其根本不懂,且不靠谱,便回绝,且当时泗阳自来水公司新厂已经被别人建好了。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07年时,王业华找自己投资购买泗阳县人民医院,知道当时该医院已被他人买下,便拒绝,后王业华又多次联系自己都遭到拒绝,2008年以后王业华就没有联系自己了。(10)证人景某、段某证言证实:两人合伙经营教育文化公司,2013年准备收购云南两个铜矿,经人介绍用王业华的金思泰投资公司与云南那边洽谈,洽谈都是自己去的,王业华只履行签字手续,如果项目成功则给付管理费,如不成则不付,但项目一直未谈成。金思泰公司没有员工,只有一个前台,是一个空壳公司。(11)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王业华在南京先后在五星年华和金鹰国际花园租房子开公司,共支付租金32万元以上,其公司没有什么人,王业华经常称准备投资项目,但没成功过。证人苏某证言证实:泗阳BT项目(即泗阳上海路小学、上海路中学、众兴实验小学新小区项目)是福建莆田市洪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王业华没有参与该项目。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王业华于2012年找自己了解城区三所学校建设情况,因为王业华未能对该项目作出实质性响应,教育局于2012年12月放弃与其合作。(12)被告人王业华供述证实:2009年以来,自己没有任何财产也没有钱,找人算命购买医院的前景,后经算命人指点找朱某乙借钱,为了与朱某乙有共识,找其借款给自己搞项目,自己于2009年11月与朱某乙签订一个协议,承诺买下医院后给朱某乙好处等。2009年至2013年间,自己以购买医院、建学校等名义先后向朱某乙借款100多万元,后又借郑某50万元、借蒋某持5万元,所借款项用于吃住行开支,支付注册金思泰公司借用注册资本以及手续费、房租等等。自己先后想运作购买泗阳县人民医院、泗阳中学初中部、双语小学、自来水公司,建学校等项目,这些项目都是自己想的,找人问过,都被拒绝,并请人写过报告但均未签过实质性的文件。购买县医院和泗阳中学初中部、双语小学是找王某甲的公司投资,王某甲同意的;帮政府盖学校准备找泰州一家公司垫资;购买自来水公司是找水务投资公司张某甲,其表示同意投资。2014年,自己公司员工景某帮自己谈购买两个铜矿的事情,没有谈成,后自己被抓。(13)协议书证实:王业华在协议书上承诺其买断泗阳县人民医院后聘朱某乙为医院主任职务,年收入不低于12万。关于对泗阳初级中学注资的请示证实:王业华请田某书写报告,称其从事美国跨国公司多年,积累了财富和人脉资源,请求对泗阳初级中学注资。(14)工程建设合同、报告批阅单、泗阳县教育局文件等证据证实:泗阳县城区三所学校由福建莆田市洪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15)银行往来明细、银行取款存款凭条、验资报告、金思泰公司有关资料、情况说明、证明、告知书等证据证实:金思泰公司于2010年成立,法人代表王业华,注册资金2000万元,该注册资金并未转入公司基本账户,公司自成立以来于2011年有笔营业税处罚,2012年至2014年间均为零申报纳税,金思泰公司及被告人王业华个人均未有房产登记等情况。(16)刑事判决书、发破经过及到案经过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业华有前科,系被抓获归案及相关人员身份等情况。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业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业华犯诈骗罪,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业华辩称其系借款,并非诈骗。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业华无非法占有故意,其与被害人之间系普通借款,并非诈骗行为。经查,被告人王业华在其无资金和财产情况下,且未有实质性项目保障的情况,以运作预期项目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以借款名义骗取被害人钱财,致使被害人财产无法追回。其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主观上明知自己并无财产,无力及时归还款项的情况,仍以“借款”名义骗得他人钱财,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故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业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二、责令被告人王业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菁人民陪审员 倪亚华人民陪审员 徐 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露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