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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执字第1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林忠余与林强、左菊英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忠余,林强,左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1054-1号申请执行人林忠余,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被执行人林强,男,汉族,1980年6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左菊英,女,汉族,1981年9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申请执行人林忠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牛民初字第45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62620元,执行费84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忠余申请执行林强、左菊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涂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