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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始法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始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邹永强、陈象兰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始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邹永强,陈象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始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何武强,始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蒋超。被申请执行人:邹永强,男,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广东省始兴县。被申请执行人:陈象兰,女,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邹永强、陈象兰违反计划生育一案,申请执行人始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始卫计征决(2014)第78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决定,被执行人邹永强、陈象兰应缴纳社会抚养费4670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尚欠缴社会抚养费467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立案受理并作出(2015)韶始法行非诉审字第48号行政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邹永强、陈象兰已全部履行社会抚养费46700元。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邹永强、陈象兰已全部履行社会抚养费46700元,故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始法执字第29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易远明审判员  曾世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蒋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