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牡商终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林信用社与郝云鹏抵押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林信用社,郝云鹏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牡商终字第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林信用社。负责人卜明星,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孟祥龙,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管理中心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云鹏,男,195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宁安市鹏达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艳波,黑龙江公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林信用社因与被上诉人郝云鹏抵押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林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孟祥龙,被上诉人郝云鹏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艳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上诉人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林信用社。审 判 长 蒋志红审 判 员 杨成伟代理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蔡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