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贺全胜与贺元国、冯贤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字第565号申请执行人贺全胜,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贺元国,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冯贤惠,女,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华蓥民初字第9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元国、冯贤惠履行案款138000元;执行费19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贺元国、冯贤惠存款、收入1399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学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戴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