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执字第009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长沙市金卓胜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965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被执行人长沙市金卓胜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长沙市金卓胜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13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沙市金卓胜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二初字第013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爱云执行员  何祥猛执行员  周 懿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