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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36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袁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685号原告:王某某,女,1957年1月1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袁某某,男,1948年1月1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某某诉称:原、被告2015年8月31日经宁江区民主局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第七条约定:被告支付原告6万元,每月支付2000元,至2018年2月止付清,现原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支付原告6万元,每月支付2000元,至2018年2月止付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王某某的诉请,袁某某已按期履行,现王某某坚持告诉,故王某某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祥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崔明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