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6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袁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685号原告:王某某,女,1957年1月1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袁某某,男,1948年1月1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某某诉称:原、被告2015年8月31日经宁江区民主局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第七条约定:被告支付原告6万元,每月支付2000元,至2018年2月止付清,现原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支付原告6万元,每月支付2000元,至2018年2月止付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王某某的诉请,袁某某已按期履行,现王某某坚持告诉,故王某某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祥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崔明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