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民初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胡顺华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华市分行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顺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华市分行
案由
福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2064号原告:胡顺华。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华市分行。负责人:胡良华。委托代理人:陆金才。委托代理人:朱毓灵。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顺华与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华市分行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系被告单位退休人员,其向被告主张享受退休地市级劳模同等荣誉津贴等,系基于双方之间原存在劳动关系。对此纠纷,原告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顺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应 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叶俊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