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达县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中执字第115号申请人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兴才,总经理。被执行人达县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兰景成,董事长。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达县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达中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由于本案可供执行的财产“万源廊桥第一层36个门市”在万源市辖区内,为了提高执行效率,便于案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达中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由万源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继军审判员 罗宏伟审判员 苏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晓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