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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执民字第49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应月红与周志洪、周桂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4917号申请执行人:应月红。被执行人:周志洪。被执行人:周桂红。被执行人:周慧芳。申请执行人应月红与被执行人周志洪、周桂红、周慧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年6月23日制作的(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491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日红审 判 员 李昌林审 判 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黄浙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