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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州执字第002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李向东与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向东,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州执字第00206-4号申请执行人李向东,男。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军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商州民初字第00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支付李向东租赁费等279232.44元;二、赔偿李向东钢管折价等179605.2元,并从2014年2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三、负担案件受理费9354元。判决生效后,李向东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8545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李向东领取了489845.6元,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商州民初字第005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丹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南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