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斯贝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斯贝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罗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斯贝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罗志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663号原告: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何洪。委托代理人:王维春,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斯贝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志平。被告:罗志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斯贝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罗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慈溪市斯贝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罗志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