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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朱芳德与唐拥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芳德,唐拥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朱芳德,农民。被告唐拥华,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芳德诉被告唐拥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芳德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芳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芳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桔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蒋晶华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