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朱芳德与唐拥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芳德,唐拥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朱芳德,农民。被告唐拥华,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芳德诉被告唐拥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芳德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芳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芳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桔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蒋晶华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