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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5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潘虎与屠威、王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虎,屠威,王燕,张秀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573-1号申请执行人潘虎,居民。被执行人屠威,居民。被执行人王燕,居民,被执行人张秀光,居民。申请执行人潘虎与被执行人屠威、王燕、张秀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496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屠威、王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潘虎借款本金28万元及利息(以28万元为本金,自2010年4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张秀光对被告屠威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00元,由三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暂无存款,房产及车辆已被另案查封,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有效执结,本次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57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时,亦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刘 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