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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广辉与被告王治安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辉,王治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758号原告刘广辉,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王治安,男,52岁,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辉与被告王治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辉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燕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刘玉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赤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