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广辉与被告王治安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辉,王治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758号原告刘广辉,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王治安,男,52岁,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辉与被告王治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辉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燕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刘玉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赤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