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华民初字第0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1443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赵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小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