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红艳与耿传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艳,耿传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130-1号申请执行人:张红艳。被执行人:耿传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23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采取执行措施,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得到了执行款,出具了结案证明。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2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张跃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韩 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