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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姜长功与王晓朋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长功,王晓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保字第87-1号申请人:姜长功,男,汉族,现住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于桂艳,女,汉族,与申请人系亲属关系,现住辉南县。被申请人:王晓朋,男,系吉E5T7**号长安轿车驾驶人。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做出(2015)辉民保字第8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王晓朋驾驶的吉E5T7**号长安轿车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王晓朋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车辆的扣押,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晓朋驾驶的吉E5T7**号长安轿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关红兵审判员  李长龙审判员  马宏颖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雪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