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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库诉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库,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张亚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1007号原告:杨库,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舒兰市。法定代表人:张亚臣,董事长。被告:张亚臣,男,现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库与被告舒兰市商贸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张亚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库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杨库承担。审 判 长  马 辉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人民陪审员  刘星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