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付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魏民初字第1019号原告付某。现役军人。委托代理人武东魁,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某,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张二庄乡礼教村。委托代理人韩明校,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付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及委托代理人武东魁、被告贺某及委托代理人韩明校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年初经人介绍认识,由于原告一直在部队服役,与被告一直是电话联系。双方经过简单的了解后,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农历12月22日按照农村习俗办理了典礼仪式。也许是婚前了解不多,致使婚后在感情上一直有隔阂。2014年农历正月十六,原被告在婚后还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被告便以单位开始上班为由回石家庄。随后原告返回部队前去石家庄找被告,但被告对原告不冷不热,无奈原告只好回部队开始分居。原告回到部队后,多次找被告联系,但被告均已各种理由快速结束和原告的通话。并要求原告到海南、石家庄买房,为此而拒绝生孩子,致使双方思想上产生了更加严重的隔阂。为此原告向单位说明情况,便请假回家和被告调和,被告却说再维持婚姻没有任何意义,并要求原告给付100000元,否则不同意离婚。无奈只好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请求判决1、双方离婚;2、诉���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结婚证;3、离婚协议书一份;4、中国人民解放军95814部队出具的证明;5、原告部队机关党支部副书记康国新出具的调解证明。被告辩称,1、原告起诉在程序上不合法,因为原告是军人,根据有关规定,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地方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现原告未提供政治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被告与原告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还达不到离婚的条件,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在婚前做了充分的了解,感情很好,结婚后双方从未争吵过。婚后感情很好,原告突然提出离婚,被告不能接受,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初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农历12月22日按照农村习俗办理了典礼仪式,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原告一直在部队服役,与被告一直是电话联系。2014年农历正月十六,原被告在婚后还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被告以单位开始上班为由回石家庄,原告返回部队前去石家庄找被告,可能被告对原告不太热情,使双方之间产生矛盾。原告回到部队后,多次电话找被告联系,双方没有达成和好协议,被告并要求原告买房未果,致使双方思想上产生了更加严重的隔阂,为此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未向法庭提交任何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被告之间认识时间时间较长才领取的结婚证,说明双方还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的,双方婚后感情应尚可。双方因为没有共同生活在一个城市,可能在一些家庭问题上缺少交流沟通,致使双方之间产生矛盾。夫妻之间应多交流,珍惜美好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两人是可以和好的。原告提供离婚的证据不充分,鉴于两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付某与被告贺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光霞审 判 员 赵洪港人民陪审员 吴静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苏旺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