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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申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赵某与竹某离婚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某,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申字第000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竹某。再审申请人赵某因与被申请人竹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合民一终字第00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某申请再审称:竹某有过错,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要求将房屋判归我所有,我可以对她进行相应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竹某提出:本人应付给赵某的13万余元已交付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且涉案房产已过户到我名下了,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原判在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也考虑到了竹某的身体状况,并无不当。现竹某将应付给赵某的13万余元已交给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且房产证已过户到竹某名下,赵某要求将房屋判归其所有依据不足,应不予采纳。综上,赵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长海审判员  赵苏元审判员  张 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武天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