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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吴宗成与吴遵峰、吴彬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1523号原告吴宗成,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张学强,福建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遵峰,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吴彬良,男,195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宗成与被告吴遵峰、吴彬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宗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531元,由原告吴宗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情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