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四初字第48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新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家屯信用社与王福堂、黄福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家屯信用社,王福堂,黄福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四初字第4859号原告新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家屯信用社,住所新民市陶家屯本街。负责人王栋,系该信用社主任。被告王福堂,男,195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被告黄福成,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家屯信用社与被告王福堂、林洪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家屯信用社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家屯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新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家屯信用社承担。审判员 马艳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