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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张执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张执字第1452号申请执行人临淄区朱台镇诺丰劳务队。住所地,临淄区朱台工业园。被执行人淄博晶华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南定镇车站街73号。本院在执行临淄区朱台镇诺丰劳务队诉淄博晶华玻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113573.86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6)张民初字第16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