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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3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何乾雄与被告盐亭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乾雄,盐亭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3448号原告何乾雄,男,汉族。被告盐亭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蓉。原告何乾雄与被告盐亭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何乾雄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乾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乾雄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乾雄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罗 堻人民陪审员  罗晓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杜明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