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肖某甲与黄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97号原告肖某甲,男。被告黄某,女。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原告肖某甲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甲、被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12月31日在韶关市浈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后,原、被告于2006年10月29日生下儿子肖某乙,于2010年9月23日生下女儿肖某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性格内向,性格暴躁,结婚多年以来,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经常吵闹,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离婚后小孩肖某乙与肖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辩称,一、被告与原告于2004年12月31日韶关市浈江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于2006年10月29日生育一子肖某乙,2010年9月23日生育一女肖某丙是属实。二、婚后10多年来,夫妻感情总算过得过去,要不可能生育两位小孩维持到今天。原告称被告“性格内向,性格暴躁”,都不是离婚的主要理由,只要夫妻能互谅互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个家庭是可以维持下去的。三、现原告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也无可奈何,只要答应被告的三个条件,被告就同意离婚:①婚生男孩肖某乙归被告抚养,原因是被告在2010年9月23日生育第二胎后的一段时间已实行了计划生育结扎手术,正所谓“养儿待老,积谷防饥”,被告到了年老时有个依靠。②夫妻共同财产处分事宜,婚后10多年,有楼房一间二层每层70平方米,合共140平方米,按全家人口5人分配,被告应同样享有现居住的房间及配套间的所有权。③夫妻财产即现金,按结婚时间,被告付出10多年的青春年华,每年1万元,原告应补偿10万元给被告。否则,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4月18日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2004年12月31日韶关市浈江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双方于2006年10月29日生育儿子肖某乙,于2010年9月23日生育女儿肖某丙。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恋爱自愿结为夫妻,共同生育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组成了一个健康完整的家庭。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好好维护。近年来,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生活中的琐事发生争吵,但这些矛盾可通过理性的沟通予以解决。根据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目前的婚姻状况综合分析,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维护家庭团结与和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肖某甲与被告黄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肖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海林代理审判员 王 渊人民陪审员 聂金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宁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