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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县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袁某与郝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袁某。被执行人郝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某与被执行人郝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即(2012)张民终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2)张民终字第4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建霞代理审判员  李 柱代理审判员  张长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