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民一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肖绪英与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绪英,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420号原告:肖绪英,女,汉族,个体。现住镇赉县。被告: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绪英诉被告镇赉县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绪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肖绪英负担。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