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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执字第16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南支行与刘波、郝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南支行,刘波,郝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169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南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199-3号。被执行人刘波。被执行人郝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波、郝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芝商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小妮审判员  张春梅审判员  毕昌范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苏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