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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2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庆海、张庆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庆海,张庆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2303号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山东省夏津县新市街3号。法定代表人:苑化芳,职务理事长。被告:唐庆海,男,汉族,1955年2月12日出生,住夏津县。被告:张庆树,男,汉族,1956年1月26日出生,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唐庆海、张庆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唐庆海、张庆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吕兆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