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余民初字第07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余民初字第0796号原告王某。被告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鹏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邱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