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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余民初字第07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余民初字第0796号原告王某。被告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纪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鹏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邱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