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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少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少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男,1967年4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未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建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6日16时,被告人宋某某无证驾驶浙AZ7Z**号黑色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周西公路西华县迟营乡高口村路段时,与步行的高某某得相撞,造成高某某得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宋某某驾驶车辆逃逸,经认定,宋某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与被害人家人高某甲(被害人姐姐)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被告人宋某某赔偿高某甲45000元,交强险由高某甲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约定如交强险未赔偿到位,高某甲出具的谅解书无效,随即高某甲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2015年5月19日宋某某投案到西华县公安局自首。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家人高某甲以原告身份在本院民事审判庭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高某甲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同意赔偿高某甲各项费用共计1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频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发破案报告、尸体处理通知书、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调解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后果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苏连营审判员  高雷辉审判员  李灵芝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昕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