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乐民初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尹永贤与施亚芬、顾裕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永贤,施亚芬,顾裕婷,顾二苟,王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乐民初字第00660号原告尹永贤。委托代理人钱照林,张家港市乐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钱军飞,张家港市乐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施亚芬。被告顾裕婷。被告顾二苟。被告王翠英。原告尹永贤诉被告施亚芬、顾裕婷、顾二苟、王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永贤及其委托代理人钱军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施亚芬、顾裕婷、顾二苟、王翠英经本院传���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永贤诉称:2014年12月30日,顾志平向原告借款80000元投资于凤凰建筑工地,并亲笔书写借条一份,承诺到2015年12月30日归还,借款利息16000元已付清。顾志平于2015年8月6日死亡。顾志平与施亚芬系夫妻关系,顾裕婷系顾志平的女儿,顾二苟、王翠英系顾志平的父母。为此,根据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施亚芬归还原告借款80000元;2、被告顾裕婷、顾二苟、王翠英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施亚芬、顾裕婷、顾二苟、王翠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0日,顾志平向尹永贤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载明:今借到尹永贤现金捌万元整,借期从2014年12月30日起到2015年12月30日归还。顾志平在借条下方借款���处签名。同时借条中还有另一笔迹所书写的以下内容“利息壹万陆仟元已付清”“担保人:陈马平”。2015年8月6日顾志平去世,为追讨借款,尹永贤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顾志平与施亚芬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女顾裕婷。顾二苟和王翠英系顾志平的父母。以上事实,有借条、户表、户口注销证明以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明。对于借款过程和原因,原告称:顾志平在乘航承包工地,没有钱就问我借。顾志平的母亲王翠英娘家跟我是一个队里的,以前他也问我借过钱,但是都还给我了。当时实际借款金额是64000元,利息16000元,当时借条写了8万元,利息16000元扣除了,实际顾志平拿到了64000元,约定的利息就是年息20%,我银行存款有50000元,还有家里的14000元现金,是我种蔬菜赚的钱。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虽然原告出具的借条上载明的借款金额为80000元,但原告自认其实际交付给原告的款项为64000元。应以实际交付的金额作为借款本金,故顾志平理应按期归还原告64000元,但顾志平在借款未到期之前因意外去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现原告提前主张要求归还借款,并无不当。因该借款发生在顾志平与施亚芬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施亚芬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上述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顾志平死后,施亚芬理应归还。被告顾裕婷、顾二苟、王翠英作为顾志平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当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被告施亚芬、顾裕婷、顾二苟、王翠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施亚芬应归还原告尹永贤借款64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被告顾裕婷、顾二苟、王翠英应在各自继承顾志平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尹永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180元,由被告施亚芬、顾裕婷、顾二苟、王翠英负担720元(顾裕婷、顾二苟、王翠英在继承顾志平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诉讼费承担给付责任),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判员 沈 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麒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