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二初字第03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长沙市技术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南省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广东中科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二初字第03376号原告长沙市技术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凯军。被告湖南省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锴雍。被告广东中科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彩连。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技术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广东中科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技术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省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广东中科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技术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技术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中科智担保有限公司、广东中科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长沙市技术进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龙挺人民陪审员 陈毓奇人民陪审员 曾丽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梦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