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黎道开与景德镇市昌江区丽阳镇丽阳村委会、景德镇市昌江区丽阳镇人民政府乡政府、司法行政管理、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道开,景德镇市昌江区丽阳镇丽阳村委会,景德镇市昌江区丽阳镇人民政府,景德镇市昌江区丽阳镇司法所,景德镇市昌江区委区政府信访局,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吕西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昌行初字第19号原告黎道开。被告景德镇市昌江区丽阳镇丽阳村委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丽阳镇丽阳村。法定代表人黎道秋,该村委会主任。被告景德镇市昌江区丽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丽阳镇政府大楼。法定代表人曹锐,该镇镇长。被告景德镇市昌江区丽阳镇司法所,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丽阳镇政府大楼。法定代表人饶国爱,该所所长。被告景德镇市昌江区委区政府信访局,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政府大楼。法定代表人史方立,该局局长。被告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吕西派出所,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719号。法定代表人王景波,该所所长。原告黎道开诉被告景德镇市昌江区丽阳镇丽阳村委会(以下简称丽阳村委会)、景德镇市昌江区丽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丽阳镇政府)、景德镇市昌江区丽阳镇司法所(以下简称镇司法所)、景德镇市昌江区委区政府信访局(以下简称区信访局)、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吕西派出所(以下简称吕西派出所)其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道开诉称,2013年,丽阳村委会主任黎道秋在没有国家指标和计划的前提下,强行打破原告自建的一条水泥路面和下水道,天气下雨时,外面路面的垃圾脏水总是冲进原告屋院内和小屋中,致使使原告房屋无法管理使用,原告多次请求被告丽阳村委会解决。被告丽阳镇政府曹镇长说改变路面对原告家中有影响,就由两级政府负责办好,还签字并盖上了政府公章。后来,原告找被告丽阳镇政府的领导给原告解决问题,但被告丽阳镇政府领导总是不理不管,还口口声声叫原告到人民法院去起诉,政府不给解决。原告认为,丽阳镇政府领导既然签了字盖了公章,就应该给原告解决。被告丽阳镇司法所的领导则长期到上级政府领导处说怪话、假话,致使原告事情一直得不到解决。原告在2014年6月27日受到三个流氓谋杀、抢劫、威胁、恐吓,限制人身自由。2014年10月16日,原告到区政府上访,被告区信访局史局长不但不给原告解决问题,还打电话叫保安阻挠原告找区政府领导解决此事,三名保安将原告打到在地,拖下楼,要害原告的性命。对上述两件事,原告均前往被告吕西派出所报案,但公安局领导陈跃进和派出所长王景波在破案工作上不作为,不管百姓的死活,官官相护,没有破案,还说原告报案没有及时,超过了期限不受理,并强行给了原告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保护原告的权益,还做了一份假的材料送到景德镇市公安局办公室。原告要求在法律上抓去消除干净,原告苦命要靠法律保护生命安全和生活保障。2015年5月14日,被告区信访局史局长与被告丽阳镇政府曹镇长共同开会商议决定,要在一个月的期限内对原告门前路面进行返修,并于2015年5月23日给原告送达一份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文件上盖上了司法所和信访局的公章。但事情已过了几个月,事情都始终没有得到解决。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判决被告修好原告房屋门前路面,保证今后路面的害水、毒水和垃圾脏水不能冲进原告屋院内,不能影响原告家中的生活;2、判决被告丽阳镇政府和丽阳村委会两级单位依法赔偿原告奔波三年多所花费的开支和房屋损坏处;3、判决被告丽阳镇司法所和区信访局对他们长期到上级政府胡说八道,给原告的事情问题带来麻烦和复杂,使原告事情得不到解决的工作做法承担责任,并赔礼道歉;4、判决被告吕西派出所对原告在三年中生命受到危险伤害的不作为,不给破案赔偿精神损失费,保护原告房屋和生命安全。本院认为,村级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和修缮属于村民自治范畴,由丽阳村委会的村民通过村民大会协商确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丽阳村委会和丽阳镇政府修理原告房屋门前的路面的争议系民事诉讼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一条的规定,被告丽阳镇司法所和区信访局依据《信访条例》对原告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原告不具有强制力,对原告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原告对信访工作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昌公(吕)不立字(2015)00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对原告黎道开控告的被绑架殴打案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具体办案机关系被告吕西派出所,故该决定系刑事司法行为,而非行政行为,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黎道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毅审判员 刘金和审判员 刘兹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巴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