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高峰与吴晨松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高峰,吴晨松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157号原告陈高峰。被告吴晨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高峰诉被告吴晨松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陈高峰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晨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高峰撤回对吴晨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高峰负担。审判员 李乐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