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68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与宁波香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宁波香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68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代表人:吴玮华。委托代理人:陈姝贞。被执行人:宁波香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华南。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诉宁波香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甬慈商初字第217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波香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但不宜处置。现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47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晓 东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