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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汪民一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张玉林与胡翠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汪民一初字第714号原告张玉林,男,汉族,现住汪清县。被告胡翠香,女,汉族,现住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林诉被告胡翠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立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靳诗雨 百度搜索“”